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75號原告 簡瑋萱 被告芸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0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