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