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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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祥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榮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榮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5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86號卷第55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