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交上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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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原交上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交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翔竣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原交易字第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