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
成立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事項,前經台東縣達仁鄉調解委員會
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足稽,果爾,本件調
解之法律關係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其法律關係
即無調解成立之望,即堪認定。揆諸上揭說明,應以裁定駁
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