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東小字第22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市○○街○○○巷○弄○○號,有戶籍謄本
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
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高美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