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甲○○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聲請人以被告於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0八號案件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經核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收據各一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二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接受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回證各二紙、拘票一紙、司法警察未能拘提到案報告書二份,堪認具保人確曾為被告具保而繳納保證金,且被告已逃匿,所請依法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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