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丙○○
庚○○己○○甲○○戊○○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