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檢驗後分別淨重零點零 陸玖 公克、零點貳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2包(檢驗後分別淨重0.069公克、0.248公克),分別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均呈海洛因反應,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97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卷第21頁、97年度毒偵字第947號卷第14頁),是扣案之白粉2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