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潘清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潘清忠於民國100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2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746元及費用14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清忠456│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9191元│0000000000│1月23日起││││││198││││├──┼────┼─────┼──────┼──────┼───────┤│002│新臺幣│潘清忠456│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7│││47228元│0000000000│1月23日起││5││││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