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聲請人 劉文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粘建豐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9×10×34=6,46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99年至101年內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說明目前居住地是否為自用住宅?為何人所有?並釋明聲請人於99年5月底、6月初每月支付其胞姊房貸及其他債務之金額為何?並請敘明支付此等費用之必要性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