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請人 吳明吉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竊而聲請公示催告,惟該支票付款地在雲林縣二崙鄉,此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廖而增 │雲林縣二崙│101年5月31日│12,400元│FA0000000│││││鄉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