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展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