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丙○○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丁○○、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丁○○、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4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丁○○、丙○○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且被告甲○○、丁○○、丙○○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19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7年6月、7年8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丁○○、丙○○均應自95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