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送達代收被告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丁○○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以95年度補字第62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7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