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50,626元,應繳裁判費55,0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4,054元。本院已於民國95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邱靜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