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二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得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事實審為本院),經入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法授矯司字第一0000一二八五八五一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