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聲請人 邱穗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1年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