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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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國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