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陳昱瑋 被告 陳秉頡 (原名 陳柏霖 )
李懿庭
林喨筠
林語嫻 (原名 林詩涵 )
林筠 逽(原名 林汝霖 )
許雅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程欣儀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