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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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1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雯婷選任辯護人巫郁慧律師
李俊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邱雯婷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