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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