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並於九十年八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劉柏駿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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