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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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靜萍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簡靜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7年2月22受鈞院免責裁定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爰檢具鈞院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6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顏崇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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