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合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