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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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所犯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7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巷十五之三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父親眼盲,祖母中風,且家中另有他事,均有賴被告返家照料、處理相關事宜;又被告甲○○已坦承犯行,深刻悔悟,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下同)97年4月30日起執行羈押,惟今本院審酌本案已經審結,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犯行均供承不諱、態度尚屬良好等情事,認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具保已足以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倘被告現能以提出新臺幣(下同)6,000元擔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等之順利進行,本院認即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6,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巷15之3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