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強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八十九年二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崇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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