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7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7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林皇志林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7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9月26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施偉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零壹佰叁拾伍元自民國9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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