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顏偉 哲債務人 顏致城 債務人 吳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顏偉哲 於民國98年間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時,邀同債務人顏致城、吳怡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29,31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顏偉哲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62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顏致城、吳怡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怡萱、顏│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621元│致城、顏偉│06月01日起││││││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怡萱、顏│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21元│致城、顏偉│0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