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邱 雅琳 債務人 李桂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邱雅琳 前就讀 莊敬工家 邀同債務人李桂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92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雅琳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92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桂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桂惠、邱│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10923│雅琳│7月01日起│2月16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7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桂惠、邱│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923│雅琳│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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