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37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樓(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之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殺人案件、違反職役職責之軍法案件,分別經本院、本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三年八月、一年六月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0六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八月五月,就違反職役職責之軍法案件判處一年六月部分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得減刑之要件,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之軍法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雅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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