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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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忠明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2513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忠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忠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20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9日│106年4月1日│106年3月27日│106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697號│偵字第25268號│偵字第4663、6178│偵緝字第1064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60│107年度易字第34│107年度易字第33││事實審││2423號│0號│1號│66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3日│107年5月7日│107年8月8日│108年7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60│107年度易字第34│107年度易字第33││││2423號│0號│1號│66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27日│107年6月12日│107年9月7日│108年8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苗栗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2號(編│執字第9653號(編│執字第3828號(編│執字第12513號│││號1至3定應執行│號1至3定應執行│號1至3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0月、已│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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