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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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常禹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緩字第684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常禹竣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查受刑人常禹竣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以
107年度易字第110號(106年度偵字第30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7月16日確定在案,且並應向 林禹丞 支付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向 許嘉惠 支付30,000元。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108年6月19日下
午2時30分傳喚受刑人、許嘉惠、林禹丞到場表示意見,然許嘉惠未到場表示意見,而林禹丞到場表示受刑人沒有錢可以支付,願意讓受刑人慢慢償還,且受刑人亦到場稱,因受傷,沒有錢可以支付,目前只做粗工,只能慢慢償還,至今都沒有匯任何款項給許嘉惠,只有匯給林禹丞8,000元。之後臺中地檢署於109年3月20日以電話聯絡林禹丞,林禹丞亦表示受刑人沒有賠償完畢等語。則受刑人既同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賠償被害人請求所受之損害,其當時業已充分衡量自身財務狀況,認其確有足夠能力按期給付,並藉此換取緩刑之宣告,然今無正當事由未依內容履行,顯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巿,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5之1第1項第4款、第74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依本院107年5月10日所成立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996號、107年5月25日所成立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267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含金額、給付方式,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分別向林禹丞、許嘉惠支付損害賠償。該判決於107年7月16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查受刑人於108年6月19日臺中地檢署訊問時自陳:伊迄至
108年6月19日止,僅給付被害人林禹丞8,000元,未給付被害人許嘉惠任何款項,自從伊受傷後很少工作,沒有錢可以支付,目前只做粗工,伊只能每月償還被害人林禹丞、許嘉惠各2,000元至3,000元等語。然迄至109年4月21日止,受刑人僅共給付被害人林禹丞12,500元,而仍完全未給付被害人許嘉惠之情,有被害人許嘉惠之聲請撤銷緩刑狀及有關被害人林禹丞、許嘉惠之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被害人許嘉惠並以聲請撤銷緩刑狀向臺中地檢署表示:受刑人迄今均未履行清償行為,故聲請撤銷被告之緩刑等語。是就約定應分期給付被害人林禹丞之22,000元,受刑人迄今僅給付12,500元;應分期給付被害人許嘉惠之30,000元,受刑人迄今全未給付,足認受刑人確已違反法院所定應依上揭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之負擔,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之負擔,至為明確,情節且屬重大。又受刑人既未遵期履行上揭緩刑宣告所附之負擔,自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對受刑人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附表一:【即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附表一】
㈠、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996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調解內容:
1、相對人(即常禹竣)願給付聲請人(即林禹丞)2萬2千元。給付方法:
自107年5月25日起,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5千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二:【即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附表二】
㈡、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267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調解內容:
1、相對人(即常禹竣)願給付聲請人(即許嘉惠)3萬元。給付方法:
自107年9月25日起,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