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陞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朱昭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柏陞自民國壹佰年伍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柏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劉柏陞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與共同被告 王綏奮 ,及共犯 吳長松 、 郭榮華 、 鄭宏鏞 共同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部分坦承不諱;與共同被告王綏奮、 賀彪章 就起訴事實二部分共同涉犯販賣、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行部分,就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部分坦承不諱,並有監聽譯文、證人證述、第三級毒品一粒眠扣案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製造、販賣、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此重責下,堪信其主觀上仍具一定程度之逃亡動機,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而本院於羈押屆期前,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復於100年3月30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未消滅。且被告劉柏陞與共同被告王綏奮於共犯鄭宏鏞為警於98年5月7日查獲後,同日即共同出境至大陸地區躲避,有被告2人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99聲搜字第10號偵查卷第38-39頁)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劉柏陞在面臨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下,仍有逃亡之虞。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本院已定期於100年5月30日宣判,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