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七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經送驗標示為H(+),淨重零點柒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販賣毒品海洛因,為警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在其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住處內查獲,並扣得被告持有之海洛因二包(毛重四點五公克),分裝袋三個、盛裝匙三支、止血帶一條及注射針筒三支等物,惟經查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販賣毒品犯行,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九0號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另被告初犯施用毒品之罪,經聲請人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七七號偵查中,並已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八一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待通知到案執行)。前揭扣押物海洛因二包,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物二包(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六三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分別重三點三公克、一點二公克(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九0號卷第二十三頁),然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經該局標示為H(+)者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七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經該局標示H(-)者並非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九0號卷第二十八頁),是聲請意旨認扣案二包物品均係海洛因毒品尚有未恰。惟扣案一包標示為H(+),淨重零點七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