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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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一0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吳武昌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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