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三八、九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合計淨重零點陸零公克、空包裝重貳點叁零公克)、壹包(淨重壹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晚間八時二十五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號,查獲海洛因淨重0.六0公克。又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號查獲海洛因淨重一‧一一公克,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物(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六七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重一.三公克(見九十二年度核退續字第一五一號卷第六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一.一一公克(包裝重0.二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八九三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九十二毒偵字第九五五號偵卷第三十三頁)。另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扣案十小包疑似海洛因之物(九十二年度白管字第二一0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總重二.八五公克(見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卷第二十四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合計淨重0.六0公克(空包裝重
二.三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九三六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九十二訴字五四0號卷第三十四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本件扣案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