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乙○○原告丁○○被告洪錦被告螞蟻雄兵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螞蟻雄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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