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聲請人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王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紙支票之發票人為何?(原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不符)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