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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