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子○○○兼 廖勝和 .被上訴人乙○○
甲○○丙○○丁○○戊○○癸○○己○○庚○○辛○○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
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8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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