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百松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百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百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不受保安處分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之限制,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經檢察官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8年度聲字第390號)及有期徒刑2年10月(99年度聲字第1496號);受刑人於民國98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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