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1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銘煌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05年保管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5546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印章,均為被告所偽刻,供其犯偽造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卷第10頁、第46頁反面),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偽造之「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二│偽造之「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印章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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