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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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為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床包拾貳件、泳裝玖拾玖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為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7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4月19日確定,並於106年4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床包12件、泳裝99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有明文。被告董為麗行為後,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為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29日以105年度偵字第6754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5年4月19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98號維持原處分而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床包12件、泳裝99件,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該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且該床包12件、泳裝99件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律師事務所 鍾文岳 律師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品,此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紙在卷為憑,足認該床包12件、泳裝99件確為仿冒商標商品,按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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