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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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紀水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淑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