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告裕翔通運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正卿 被告雲翔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縣豐 被告 張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
6年5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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