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4號
108年度聲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䋭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蘇辰雨律師
陳宣至 律師
主文許䋭哲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除准與其直系血親及二親等之旁系血親親屬接見、通信外,其餘均禁止接見通信。
許䋭哲如於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肆日前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則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東市○○路○段○○○巷○○○號及限制出境、出海,且應自停止羈押時起,定期於每週五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之間,向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知本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被告許䋭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然被告供稱其有與證人 陳武炎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土地簽立土地開發協議書,並有收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1、2、11所示之支票或現金,另有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通緝之紀錄,本案被告經通緝到案,且被告於通緝期間曾出境,所以被告涉嫌本案財產犯罪,所得高達上千萬,勢必面臨被害人鉅額求償,是被告為規避民事鉅額求償因而潛逃之可能性極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關於本案申請案之申辦過程及資金流向,被告所述與證人 伍鴻嘉 、 陳霆和 、 劉亭宜 、 李德政 、 陳裕鴻 等人證述之情節不相符合,且本案尚有共犯 王敦瑩 尚未到案,是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再者,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至10月間,涉犯起訴書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多次,足認被告所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審酌被害人被害金額高達9千多萬元,被告危害法律秩序程度嚴重,經權衡後非予羈押顯難予以審判及執行,故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於108年1月17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8年3月28日准與其直系血親及二親等之旁系血親親屬接見、通信在案。復經本院訊問被告,因認其羈押之原因均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自108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並准與其直系血親及二親等之旁系血親親屬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具狀聲請表示:證人均已在偵查時證述完備,被告應無勾串證人之虞慮,再被告先前於偵查中曾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准予具保,卻無力籌措費用,顯見資力甚低,並無逃亡之經濟能力,又被告多次表示願向當地執法機關報到之意願,並無將來無法或難以執行之情事,輔以被告年老體衰,均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否認本案犯行,惟已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再者,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次數甚多,且亦有詐欺犯行之前案記錄,足見被告確有再犯之虞,又被告本案中否認犯行,日後有不願受刑處罰而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先前亦有因案遭通緝之紀錄,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避刑罰制裁而有逃亡之虞。再本案被告否認犯行,其所述與證人所述差異甚大,故在尚未就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前,依一般合理判斷,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可能企圖影響證人證詞,或與證人串證、藉以規避自己刑責之虞,而均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本案進行程度、將來訴訟證據調查繁複程度,以及被告歷次就委任律師費用、保釋金之籌措情形,認被告若可提出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與定期向執法機關報到之方式,應足以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如被告未能具保,即無從以前述方式代替羈押之必要性,為確保將來審判之順利進行,自應有羈押之必要及禁止接見之必要。是審酌被告之年齡、資力、犯罪嫌疑之情節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應於108年6月14日前提出8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東市○○路○段○○○巷○○號,及限制出境、出海後停止羈押,並且自停止羈押時起,需定期於每週五上午10時至12時之間,向其住所地之轄區派出所即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知本派出所報到。如被告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具保,則前述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故同時諭知如被告如未能具保,應自108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除准與其直系血親及二親等之旁系血親親屬接見、通信外,其餘均禁止接見通信。
三、若被告如能具保而於停止羈押期間,如違背本院所定上開應遵守之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16條之1、第116條之2第4款、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劉熙聖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