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邱家恩 被告 張佩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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