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36號原告 蘇欣 訴訟代理人 郭慶中 被告 林銘宏
林哲安
賴昆河 賴東懋 詹勝傑 鐘元良
吳韋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陳宥臻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宥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陳宥臻」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果在卷可稽,應准予更正並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