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告TIANYUNSU(中文姓名: 蘇天運 )
LuoLan(中文姓名: 羅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 律師被告 林銘宏
林哲安
賴昆河 賴東懋 詹勝傑 鐘元良
吳韋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楊孝文 律師被告 陳宥蓁
鄧○芳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陳宥臻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宥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陳宥臻」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准予更正並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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